114年度補字第2571號
原 告 李泓霏
上列原告與
被告香港美倫珠寶有限公司、乙○○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