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619號
原 告 曾韋茹
被 告 豐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08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5(即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核算至其起訴前1日即114年10月8日止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220萬6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另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賠償
違約金165萬7500元,及自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即165萬7500元。從而,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合併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5萬8140元(計算式:220萬640元+165萬7500元=385萬8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