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727號
原 告 金泰成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耀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