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759號
原 告 蔡惠即磐石繪圖工作室
上列原告與
被告柯福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
起訴狀記載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萬9,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