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799號
原 告 陳旭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力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長億自然科學家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
起訴狀記載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