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戊○○
庚○○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乙○○○○○○○○○○等5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若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乙○○○○○○○○○○等5人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10,106元
等情。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210,1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474元。
三、次按原告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
居所、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原告
起訴狀並未明確記載被告姓名及地址,亦應具狀補陳本件被告丙○○○○ 、B、C之正確姓名、地址及被告甲○○之地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資料,並提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各1件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