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826號
原 告 亨鍀工程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勝建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6,366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7,72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7,2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