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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28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49號
原      告  豐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昊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廣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萬8,1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