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86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鑫源即瑞元貿易商行
盧享利
吳孟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1,98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繳
裁判費17,997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4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