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864號
原 告 吳素華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425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4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萬9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