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870號
被 告 陳達奇
陳張秀
鄭 艷
陳麗莉
上列原告因給付
違約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3萬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51萬91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萬86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