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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      告  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8177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本件原告起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授權規定,於113年12月30日以院高文莊字第1130045236號令修正發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及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其中第2條就起訴裁判費為加徵之調整,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仍應依起訴時之標準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先予敘明。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52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
請求項 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按月給付金額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2萬5184元)
1
利息
82萬5184元
113年9月21日
113年12月24日
(95/365)
9.24%
1萬9845.11元
2
違約金

113年9月21日
113年10月20日
1
400元
400元
3
違約金

113年10月21日
113年11月20日
1
500元
500元
4
違約金

113年11月21日
113年12月20日
1
600元
600元
小計
2萬1345.11元
合計
84萬65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