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890號
原 告 展林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佳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佳旭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第一項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4,139,709元,合計19,139,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