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897號
原 告 沁爍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晨室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總統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經查:原告
起訴狀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及民事
陳報狀所載自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等情,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本金1,000,000元,加計自114年6月1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1月6日)之利息為19,452元,合計為1,019,45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