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90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恆愔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楊恆愔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5,201元,及如附表原告請求欄所示之利息(司促卷第3至7頁),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2,277元{計算式:965,201元+計算自114年8月25日起至起訴(支付命令聲請)前1日即114年9月16日止之利息7,076元【詳如附表核算至起訴(支付命令聲請)前一日之利息欄所示】=972,277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2,9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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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4年8月25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99%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自114年8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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