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915號
原 告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世界廣場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
被告應歸還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定存單等語。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
聲請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