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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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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29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2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被      告  陳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被告陳俊霖發支付命令被告陳俊霖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前揭規定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9月7日已可確定之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6,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91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4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69萬161元
1
利息
30萬7元
100年5月21日
104年8月31日
(4+103/366)
20%
25萬6,891.24元
2
利息
30萬7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9月7日
(10+7/365)
15%
45萬873.53元
3
違約金
30萬7元
100年5月21日
100年11月20日
(184/366)
0.2%
301.65元
4
違約金
30萬7元
100年11月21日
114年9月7日
(13+291/365)
0.3%
1萬2,417.82元
5
利息
39萬154元
100年5月21日
114年9月7日
(14+110/365)
7.46%
41萬6,248.35元
小計
113萬6,732.59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82萬6,8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