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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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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29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44號
原      告  起鈊厝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璋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71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萬1,951元【計算式:760,805元(本金)+1,146元(即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至同年8月10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61,9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2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