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95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與
相對人即
被告李俊廷間撤銷
要保人行為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0日114年度補字第295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為補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