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953號
原 告 喬泰營造有限公司
黃宗哲律師
被 告 昌易企業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72,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