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劉建成
林亞辰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沂昌建設有限公司、新聚東土地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萬8348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233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沂昌建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劉建成新臺幣(下同)81萬419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新聚東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劉建成81萬41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
免除給付責任;㈣被告沂昌建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林亞辰62萬31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㈤被告新聚東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林亞辰62萬31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㈥前二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是原告以一訴請求被告所負給付義務為
不真正連帶債務,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應以其聲明請求金額最高者定之,故為143萬7305元(計算式:81萬4195元+62萬3110元=143萬7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4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