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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禾豐
不動產
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政義
被 告
戴安基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8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