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龍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越昇海峽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即254萬1730元+45萬8270元=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萬66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