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01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沈倍因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助信
律師即王芝語之
遺產管理人發
支付命令(即114年度司促字第2618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117元(本金1,300,007元+利息1,008元+
違約金1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82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3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