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014號
原 告 安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安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二原告之
上列原告與
被告畢卡索白宮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899號),因其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06,3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1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