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張國興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處理,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0巷00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
所有權以登記字號霧字第128430號設定之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
予以塗銷
等情,
惟並未陳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值(市價),及未具體表明塗銷系爭抵押權之
請求權基礎(
法律依據)為何?此部分聲明請求不明確。
二、請原告提出系爭房屋於民國113年度房屋稅籍證明書1件(請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或提出系爭房屋113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或陳報系爭房屋目前交易價值(市價)資料供參,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三、依原告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抵押權人為安主藥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
非起訴對象即安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該2家公司是否同一?其關聯性為何?並請提出安主藥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安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2家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各1件到院供參。
四、原告
起訴狀檢附證物即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上記載抵押權人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起訴對象即被告安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誤送資料?
五、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含
繕本共1式2份),其上應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即
適用之
法律關係、條文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規定: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265條所定準備
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