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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張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處理,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以登記字號霧字第128430號設定之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情並未陳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值(市價),及未具體表明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為何?此部分聲明請求不明確。
二、請原告提出系爭房屋於民國113年度房屋稅籍證明書1件(請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或提出系爭房屋113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或陳報系爭房屋目前交易價值(市價)資料供參,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三、依原告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抵押權人為安主藥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起訴對象即安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該2家公司是否同一?其關聯性為何?並請提出安主藥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安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2家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各1件到院供參。
四、原告起訴狀檢附證物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上記載抵押權人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起訴對象即被告安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誤送資料?
五、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含繕本共1式2份),其上應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即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規定: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265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