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083號
原 告 富鎰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名峻
共 同
周佳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舒紅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萬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
經查,
本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及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