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30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83號
原      告  富鎰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名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周佳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舒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