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089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丞皓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公司登記遷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將公司登記地址自門牌號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0樓之6」辦理公司遷出登記,其訴訟標的
非屬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核屬財產權訴訟,且查無交易價額,亦無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
堪認原告所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