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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3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01號
原      告  富鑫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穎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辰綠能技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自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860元,並補正理由欄三之事項,如有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0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860元。
三、原告並應提出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勿遮掩),並具狀補正其起訴狀所載被告卓○○之真實姓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有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