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101號
原 告 富鑫光電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北辰綠能技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自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萬0,860元,並補正理由欄三之事項,如有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0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860元。
三、原告並應提出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勿遮掩),並具狀補正其
起訴狀所載被告卓○○之真實姓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如有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