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126號
原 告 重銧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伸牧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㈠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7,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㈡按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亦有明文。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訂。查原告對被告伸牧企業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訴訟,
惟原告所提民事
起訴狀有與
首揭條文之規定程序不符者,因原告起訴狀上並未記載被告伸牧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等足資明確特定當事人為何之相關記載及資料予本院,以利本院送達相關文書及為訴訟進行,是
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伸牧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等足資辨別之特徵予本院,如逾期未提出補正,本院亦將依法駁回此部分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