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133號
原 告 永東泰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竑星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5,53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自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港尾街交叉口永東泰汽車保修廠大直招下方三角地帶,租賃車展示場與辦公處所(下稱系爭處所)遷出並返還予原告。㈡被告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遷出返還系爭處所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5,000元,及前開期間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開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處所起訴時價值定之,考諸本件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636萬元,有系爭房屋11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在卷可佐,而系爭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經原告陳報系爭處所約占系爭房屋面積千分之52,故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萬0,720元(計算式:6,360,000元×52‰=330,720元)。第2項聲明部分,原告請求自114年11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12月2日止之按月給付不當得利及利息,應併計訴訟標的價額,故此部分之標的價額核定為6萬9,480元【計算式:65,000元+65,000元×2/31日+286元(利息)=69,4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萬0,200元(計算式:330,720元+69,480元=40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