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143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蔡程豪即程旭水電工程行、蔡聯銘發
支付命令,
惟該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263元(如附表,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故併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22日。)應繳
裁判費9,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