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177號
原 告 朱昱霖
吳雨澄
吳昕樺
林育珍
朱文玲
朱李麗紅
王春玲
許賜榮
許蕙宇
簡兆緯
藍婉瑜
陳柏宏
陳品妘
陳素珠
陳碧蘭
陳怡彤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盛
惟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等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9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