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19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賴志誠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54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968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20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