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21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劉桂如
張永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變更
要保人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參照壽險公司依本院查詢所函覆之試算日期為民國113年6月21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顯然低於原告所提出其對於
被告張劉桂如之
債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