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225號
原 告 富鵬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九川營造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九鑄建築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萬3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併請原告於
上開期間補正
起訴狀上原告公司及
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或補正委任黃銘煌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