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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3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26號
原 告 鉅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宇傑
上列原告與
被告
史丹利七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