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239號
原 告 陳邦杰
高訢慈律師
張雅茹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1萬8,32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萬4,276元,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萬3,776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