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245號
原 告 蕃茄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思瑀間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