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6713號(下稱司促卷)
支付命令(下稱
系爭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系爭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系爭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237,10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見司促卷第5頁),依
上開規定,原告以一訴請求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11日(見司促卷第5頁本院收發章日期)止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8萬9,489元(計算式參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2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