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達佛羅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萬4,61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8,521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8,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