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玥鴻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弘緯精機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14年度司促字第1312號),
惟被告弘緯精機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39,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3,66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16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