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徐怡然
被 告 所羅巴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1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6,1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5,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