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英特麗有限公司、楊雅萍、陳志明發
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89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8,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2,9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1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