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楊慧苑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柏偉、冠霆
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
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
參照)。
經查,
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
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00,000元。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高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高核定為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