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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公司印鑑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3號
抗  告  人  王全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5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4年3月11日所為114年度補字第5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另本院依相對人起訴狀所提出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召集之114年度第1次董事會議事錄決議改選林岱宗為新任董事長內容(下稱系爭決議),形式上認定林岱宗為相對人新任董事長,且經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顯示,相對人業已於114年3月5、7日分別將公司代表人改列為林岱宗,是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既已列新任董事長林岱宗、監察人蔣英芬,即無從再列抗告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亦即於系爭決議經撤銷前,形式上抗告人已非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附此敘明。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