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83號
抗 告 人 王全中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5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
按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亦有明文。二、
經查:
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4年3月11日所為114年度補字第5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另本院依相對人
起訴狀所提出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召集之114年度第1次董事會議事錄決議改選林岱宗為新任董事長內容(下稱
系爭決議),形式上認定林岱宗為相對人新任董事長,且經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顯示,相對人業已於114年3月5、7日分別將公司代表人改列為林岱宗,是本件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既已列新任董事長林岱宗、
監察人蔣英芬,即無從再列抗告人為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亦即於系爭決議經撤銷前,形式上抗告人已非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