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 告 富鵬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謝逸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永欽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9萬4,9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