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48號
原 告 協力鏈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源瑞國際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7870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有明文。
二、原告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萬3106元,及其中34萬6394元自民國113年9月17日、其中20萬元自113年11月17日、其中2萬6712元自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
利息。而原告係於114年3月7日提起本件訴訟,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就起訴「前」
利息請求部分應併算價額,即計算至起訴
前一日即114年3月6日之
利息請求【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萬6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