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黃金生
上列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賴昭鈺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4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5,7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