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暿諾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石安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反之,若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則應併算其價額。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履行協議未據繳納
裁判,又依
訴之聲明所載,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其中40萬元自民國114年2月22起至清償日止、其中20萬元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附帶請求被告就其中40萬元給付至起訴一日前之利息部分,即應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93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表: